一、代位权成立后的法律效果如何
在代位权依法得以确立之后,其将引发多个至关重要的法律影响与作用:
首先,债权人有权在明示的权利主张之下,继续以自身的名义,针对次债务人实施相应法律行为;
与此同时,次债务人也同样具备了以类似方式回应债务人为缘由所提出的抗辩要求的合法资格。
次之,若案件审理结果显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获得了胜利,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次债务人应当无条件地按照判决或裁决的内容,向债权人履行相应的偿债义务。
然而,次债务人的清偿责任范围仅限于债权人所拥有的全部债权,并不涉及其它任何多余部分。
再次,如上文所述,当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得以实现时,其应当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后,关于行使代位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以及讨债公司代理费用等等,均应由债务人承担。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代位权的行使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不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形式的侵害。
二、代位权成立要件有哪些要求
代位权之形成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务必是合理合法且已然届满;也就是说,此项债权必须经由法律程序予以确定并已到达了应予执行的期限。
其次,债务人应当已经表现出对于其应当享有的到期债权没有采取任何积极行动的迹象,也就是说,债务人并未运用诉讼或者仲裁这样的法律手段来向次债务人主张他所拥有的那些具有货币支付性质的到期债权。
再次,如果债务人在对待其权利的方式上展现出懈怠行为,已经对作为债权人的我们造成了实际性的损害;然而,若债务人依然具备足够的财产能力来清偿所负债务,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对我们债权人利益的实质性侵害。
最终,该借款人的债券并不应为债务人个人所专属拥有;例如,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以及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款项请求权;以及诸如劳动力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益,债权人皆无法代位行使这些权利。
三、代位权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在谈论“代位权”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这个概念所涉及的几个关键因素并掌握其成立所需的必要前提条件,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要的一点是,作为债权人必须拥有对作为债务人的实体的一种合法规避的债权,并且这份债权的应履行时期已经来临并达到了相应的期限要求;
接下来,我们要关注到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具有金钱性质的债权,未能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去通过法律途径或者仲裁手段来向次债务人进

再有,如果遇到债务人对于自己享有之权益的怠慢行使,这一行为已切实对作为债权人的一方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的迟缓行使,使得他无法如期偿还应当承担的对债权人的债务,这也是代位制度设立的初衷所在;
最后一个很重要的要点在于,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并不属于那种专属性质的,也就是说它不能仅限于特定个人所有或支配。
举例说,这其中包括了基于某些特殊关系诸如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等因素所形成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及赔偿请求权等诸多类型的权利。
当我们深入探讨代位权成立后的法律效果如何时,会发现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结果呈现。一方面,代位权成立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改变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路径。另一方面,次债务人需要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对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涉及到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的平衡问题,例如担保权益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的状态。如果您对代位权成立后的一些衍生问题,如行使代位权后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影响,或者在复杂的债务关系中如何准确保障自己的权益感到疑惑,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