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规定,保证人数额较多的情况下,相互间有无追索权取决于多项因素。假设当事人间已签订书面契约,且明确允许彼此享有追索权,那么,只要在不违反该协议的前提下,追偿之诉就具备法定权限。反观在多个保证人共同签署的同一份合同中,若对于各自所负担的保证责任份额做出了明确规定,则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之间便无法行使追索权。然而,若在无任何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若债权人未能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则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反之,若保证人在其本应承担的份额之外额外承担了保证责任,则他们有权向其他保证人寻求追偿。总而言之,保证人之间能否互相追偿,主要取决于保证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二、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有哪些法律要点
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需注意以下法律要点:
首先,前提是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保证责

其次,追偿范围以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为限,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超过主债务范围的部分,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一般不能追偿。
再者,需在法定时效内行使追偿权,通常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之日起计算。
另外,若存在多个保证人,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应分担份额范围内,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同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通过合法途径,比如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保证人权益,避免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不合理损失。
若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债务人拒绝偿还代偿款项,保证人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等途径主张追偿权。在诉讼时,保证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承担保证责任,如还款凭证、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等,以确保自身追偿诉求得到法律支持。
当探讨保证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这一问题时,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不少要点。比如在保证人相互追偿后,如何确定各自具体的分担比例,这涉及到多个保证人之间当初约定的保证份额等因素。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若部分保证人没有足够财产来承担应分担份额,其他保证人又该如何应对。这些复杂情况在实际法律事务中屡见不鲜。要是你对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的分担比例、无财产保证人的应对等相关问题存在疑问,不要纠结。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